部门规章分则:侵权与处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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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表决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分则以总则为依据,以保护部门部员权益、预防不可控事件发生为目的制定。
本分则只打击本分则后续章节所列的侵权行为,在条文适用上一律平等,仅可疑而不能确定的,不处罚。
本分则中的侵权的客体包含部门和部员。

第二条

发生在部门服务器、讨论平台等部门空间内的一切侵权行为,受到本分则管辖追究。

第三条

部员在部门空间外产生的严重侵权行为,在后续条款中明确注明的,受到本分则管辖追究。部门被其他外部组织侵权的,以宪法和法律为准。

第二节 侵权和侵权责任

第四条

破坏部门名誉、干扰部门正常运转、破坏部门财产、拒不履行部门义务、侵犯其他部员权利、损害其他部员名誉的,属于侵权行为。

第五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侵权行为而希望其发生或放任的,系故意侵权,追究侵权责任并处罚。

第六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可能产生侵权行为而疏忽大意或没有预见的,系过失侵权,追究侵权责任,只对本分则规定的过失侵权进行处罚。

第七条

不属于第五条、第六条的行为,不追究侵权责任。

第三节 处罚种类

第八条

处罚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如下排列:
(一)	警告;
(二)	公开批评;
(三)	有限期封禁;
(四)	无限期封禁;
(五)	开除驱逐。
本分则所述从重或从轻,指在条文规定的处罚中选择严重程度更高或更低的处罚。
本分则所述加重或减轻,指执行比条文规定的最高或最低处罚严重程度更高或更低的处罚。每次加重额度不超过三周。

第九条

处以公开批评以上的处罚时,还可以有限期或无限期剥夺被处罚部员的总则第二章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造成部门或其他部员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
因侵权行为而获得收益的,对侵权收益予以追缴。
情节过于恶劣的,经过管理员会议批准,可以向次世代动漫社、本校团委、其所在单位等校内单位的部分或全部和司法机关报送。

第四节 既遂、未遂、中止、预备

第十条

已经造成损害的,属于既遂。

第十一条

开始进行侵权行为但在造成损害前被他人制止的,属于未遂。
相同侵权行为下,未遂者的处罚不高于既遂者的处罚。

第十二条

开始进行侵权行为但在造成损害前被自我停止的,属于中止。
对于同一侵权行为,首次中止的,若处罚,则其处罚限定为警告或公开批评,若再次发生中止行为,后续中止均视作未遂。

第十三条

准备进行侵权行为而在实施前被他人发现因而不能实施的,属于预备。
对于同一侵权行为,首次预备的,若处罚,则其处罚限定为警告,若再次发生预备行为,后续预备均视为中止,此中止可继续上升为未遂。

第五节 共同侵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的,视作共同侵权。
两人以上过失侵权的,不视作共同侵权,各自按本分则追究或不追究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凡在共同侵权事件中策划、组织、领导或起其他主要作用的,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条文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凡主动参与共同侵权的其他部员,承担次要责任,可以按照条文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凡被胁迫、诱骗、教唆参与共同侵权的部员,比照承担次要责任者进一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六节 处罚细则

第十八条

被处罚警告的,由管理员予以私下执行。

第十九条

被处罚公开批评的,由部长以部门的名义在部门主要交流平台予以公告。公告期不超过三天。
本条所称部门主要交流平台,在涉及部门运营的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有限期封禁和无限期封禁是指禁止在部门讨论平台发表内容、在部门百科平台的部分或全部修改、或访问下述内容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	主服务器;
(二)	分服务器。
   部员访问未被封禁的内容的权利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剥夺。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将会执行有限期封禁或无限期封禁的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在确定侵权责任人前,若有部员嫌疑重大,且该侵权事件后续可能继发重大危害,经管理员全员同意,该部员可被提前封禁。
若后续确定侵权人确实为该部员,则封禁时长计算包含被确定侵权前的时长,否则,由部长以部门的名义在部门主要交流平台予以公告致歉并恢复名誉。
最后确定的处罚时长低于实际封禁时长的,由部长以部门的名义在部门主要交流平台予以公告致歉,并以合理方式对其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确定执行有限期封禁或无限期封禁后,由部长以部门的名义在部门主要交流平台予以公示,对于有限期封禁,要写明执行期限,随后由相关权限成员执行封禁。
执行封禁期间主动离开部门的,属于总则第十三条第四款的勒令退部或逐出。
提前封禁,后查实的,按前款处理;经查,不为侵权人的,不按照前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开除驱逐只适用于对于造成极其严重甚至不可挽回损失且拒不悔改者。

第二十四条

确定予以开除驱逐后,由部长以部门的名义在部门主要交流平台予以公示,随即由相关权限成员将之清出。
被告知将被开除驱逐而在处罚公示前自行退出的,仍执行前款操作,且属于总则第十三条第四款的勒令退部或逐出。
认为不是必须立刻执行开除的,可以暂缓不超过两周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公开批评的,如果被处以剥夺权利,不宜超过一周。
   被有限期封禁或无限期封禁的,剥夺权利时长与应与封禁期一致。

第七节 具体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被处以公开批评以上处罚者,本人或其他部员若认为处罚错误、处罚过重的,可以向管理员会议提出申诉。
对于管理员会议准备处罚开除驱逐的,管理员会议必须在处罚公告生效前主动向被处罚者询问是否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管理员会议再次审议认为属于处罚过重的,予以改罚,已经公告的,予以更新,未公告的,直接按新处罚公告;属于处罚错误且已经公布的部分,由部长以部门的名义在部门主要交流平台予以公告致歉并恢复相关部分的名誉。
对同一事件,一般只可以申诉一次;申诉可以发生在处罚开始的前或后。
第二十七条  受到多项公开批评以上的处罚称为并罚。并罚时,若处罚包含开除驱逐的,则只执行开除驱逐,否则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执行,且在同一平台下,若:
(一)	因多个事项被公开批评,则在同一公告下写清所有事项;
(二)	包含多个有限期封禁,则执行封禁总时长;
(三)	公开批评和有限期封禁可以同时执行;
(四)	包含多个无限期封禁的,合并为一个;
(五)	有限期封禁执行结束的,若还有无限期封禁须执行,继续执行。
   每个平台各自独立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执行处罚但尚未结束,若新发现未处罚侵权行为,则在确定新的处罚后,将未执行完的处罚与新处罚一同按照前一条的方式重新结算。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侵权行为,适用于多个条文的,称作竞合,从一严重者。对于同一侵权事件,包含多个侵权行为,适用于多个条文的,每个侵权行为竞合后执行并罚。

第三十条

已经公告将被处罚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人,主动向管理员会议承认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处以有限期封禁不足三周的,情节较轻且有悔过表现,可以暂缓处罚,但是暂缓处罚期间内本分则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继续执行。
暂缓时长应在原处罚时长额外一天以上一周以下,暂缓期限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无新侵权行为的,暂缓期结束后,不执行原有处罚;若有新侵权行为的,停止暂缓,执行并罚。
暂缓开除驱逐的,若在暂缓期内悔过,可以撤销开除驱逐,改为无限期封禁并剥夺总则第二章的全部权利。暂缓期间内,剥夺总则第二章的全部权利。

第三十二条

被处以有限期封禁和无限期封禁的,在执行期间认真悔改的,本分则后续条文未禁止且在公告处罚时未被禁止的,可以减罚。
对于有限期封禁,减罚不得使实际封禁期低于应有值的二分之一。
对于无限期封禁,从减罚之日生效起,撤销无限期封禁,改为新的封禁十周,且不得减罚。

第三十三条

被处以有限期封禁,在执行期间认真悔改的,但是不得或不适合减罚的,余下时长可以改为考察期。
   考察期内停止封禁,考察期从封禁解除之时起计算。
在此期间内,无新侵权行为的,考察期结束后,认为原有处罚执行结束;若有新侵权行为的,停止考察,按照考察期总时长计算旧的封禁时长执行并罚。

第三十四条

因故意侵权已经被封禁过,封禁期结束、暂缓期结束或考察期结束三周以内而再次进行有可能处以有限期封禁以上的故意侵权的,最长处罚期在三周以上的,在三周以上从重处罚,最长处罚期不足三周的,加重为三周。

第三十五条

本分则所称与数词、程度相关的以上、以下均包含自身。

第二章 破坏部门名誉

第三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破坏部门名誉的行为,指破坏部门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
本条所称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定义,若本校规定、法律和法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指定,否则,视作全体部员让渡而产生的集体权利
追究破坏部门名誉的侵权责任,指减小或消除对部门名誉的影响。
触犯本章所述内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损失。
本章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称的悔改行为,是指主动减小或消除对部门名誉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过失破坏部门名誉且有悔改行为,受其影响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免于处罚,可不启动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的相关程序。过失破坏部门名誉且有悔改行为,受其影响人数在五十一人以上的,减轻处罚。
本条所称过失,指在发言前未能意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部门名誉被破坏。
可以证明因所用计算机被侵犯、丢失或其他管理员会议认可的合理原因触犯本章内容的,不视作侵权。

第三十九条

未经许可,以部门的名义活动,对部门、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处公开批评或一周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有限期封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处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对国家造成负面影响的,开除驱逐。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但是处罚在有限期封禁一个月以下且认错态度良好的,可不启动相关程序。

第四十条

发布诬蔑、造谣部门的不实信息,对部门、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照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对国家造成负面影响的,开除驱逐。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以个人获益或抹黑部门为目的,对部门各种信息断章取义并公开发布的,处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对国家造成负面影响的,开除驱逐。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诓骗部门发布不适当作品,造成纠纷的,处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对国家造成负面影响的,开除驱逐。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干扰部门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干扰部门正常运转的行为,指使部门投票会、管理员会议、主服务器内容运营团队和分服务器注册人无法正常履行规定责任的行为。
   本章涉及的侵权行为,除了条文明确规定可以由过失的导致的,一律只认定为故意。
追究干扰部门正常运转的侵权行为,指使部门投票会、管理员会议、主服务器内容运营团队和分服务器注册人无法正常履行规定责任,或使部门百科平台、讨论平台、主服务器和分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触犯本章所述内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损失。
本章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第四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悔改行为,是指在强制措施被执行前主动停止侵权,使部门投票会、管理员会议、主服务器内容运营团队和分服务器注册人恢复正常履行规定责任,或使百科平台、讨论平台主服务器和分服务器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过失干扰部门正常运转且有悔改行为的,减轻处罚或不处罚。
可以证明因所用计算机被侵犯、丢失或其他管理员会议认可的合理原因触犯本章内容的,不视作侵权。

第四十六条

通过技术手段,造成部门网络地址无法访问,不足一小时的,处以警告;不足六小时的,处以公开批评;超过六小时但不足七十二小时的,按小时数向上取整处以对应日数的有限期封禁;超过七十二小时的,处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
因操作失误,造成前款所述情况的,视作过失。
触犯本条且属故意的,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通过断章取义等方式,恶意向部门交流平台管理方举报,造成交流平台被封禁的,处以交流平台被封禁时间两倍按日向上取整的有限期封禁,待交流平台恢复后执行;不可恢复的,处以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通过各种手段,致使部门投票不能正常完成的,处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通过诱惑或威胁等方式,妨碍部员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剥夺选举结果并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触犯本条且受到有限期封禁的,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条

通过各种手段,故意破坏部门正常的对外交流或视频宣传环节的,处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通过各种手段,故意破坏已确定开展的线上线下活动的筹备或开展流程,使其不能正确进行的,处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拒不履行侵权责任赔偿义务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有经济损失需要补偿的,一并报送其所在单位。
处于正常申诉程序中的,不属于拒不履行侵权责任赔偿义务。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破坏部门财产

第五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破坏部门财产的行为,指非经指定程序而造成以下后果的行为:
(一)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消灭或被第三方使用;
(二)	部门资金减少;
(三)	部门固定资产的消灭;
(四)	部门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的消灭或减少;
(五)	其他财产的消灭。
追究破坏部门财产的侵权责任,指弥补部门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悔改行为,是指主动弥补部门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过失破坏部门财产且有悔改行为的,一律不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未获权益人许可,故意破坏他人游戏内权益物的,或过失破坏但拒绝协助权益人恢复的或佯装帮助权益人恢复但实际上逃避恢复的,勒令其恢复,或按照权益人可接受的方式处理,并处警告、公开批评或两周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所述的权益物由各服务器运营规则给出定义。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原则上为执行破坏行为的服务器,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扩大封禁范围。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故意损毁部门物理财产的,按分则公共文艺作品与财产管理编第一章第三条所述额度,分别处以公开批评、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限期封禁、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或无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触犯本条且受到有限期封禁或无限期封禁的,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盗窃、挪用或侵占部门财产的按分则公共文艺作品与财产管理编第一章第三条所述额度,分别处以三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限期封禁、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或无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开除驱逐,并视情节交送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拒不履行部门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章所称的拒不履行部门义务,指总则第二章第八条所列的义务。

第六十条

故意在部门交流平台内,发布争议话题,或者在产生争议话题后故意偏向一方,或者过失引起争议且在管理员制止后不停止的,处以警告、公开批评或一周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争议事件产生的平台,但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扩大封禁范围。
触犯本条三次以上的,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故意在部门交流平台内,发布淫秽色情信息的,处以三周以上一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情节严重的,处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有必要的,交送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
过失在部门交流平台内发布淫秽色情信息的,处以警告或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前款从轻处罚。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触犯本条第一款的,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故意在部门交流平台内,发布不当政治言论的,处以三周以上一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情节严重的,处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或开除驱逐;有必要的,交送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
过失在部门交流平台内发布不当政治言论的,处以警告或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前款从轻处罚。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触犯本条第一款的,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拒不服从部门决定,且不属于本章前述条款管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公开批评。通过正当手段提出建议或申诉期间内不执行部门决定的,不构成拒不服从部门决定。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六章 渎职

第六十四条

本章后述所有内容均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本章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第六十五条

管理员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情节严重的,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第六十六条

管理员徇私、徇情,造成不公正处罚、使未侵权人进入处罚流程或造成不公仲裁的,处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情节严重的,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第六十七条

管理员私自违规解封封禁期内的部员的,处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情节严重的,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第六十八条

利用职务便利,向部员索取、胁迫或违规收受部员利益,为其提供便利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限期封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限期封禁。

第七章 侵犯其他部员权利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称的侵犯其他部员权利,指损害总则赋予的权利,以及在主服务器、分服务器里的权利。
   侵犯其他部员宪法、法律和校规赋予的权利的,直接交送相关机关。
前款所述的主服务器、分服务器里的权利由有关主服务器和分服务器的分则确定。
追究侵犯其他部员权利的侵权责任,指使其他部员恢复其权利行使能力。

第七十条

本章所称的悔改行为,是指在强制措施被执行前主动停止侵权,使其他部员恢复其权利行使能力。

第七十一条

过失侵犯其他部员权利且确有悔改行为的,减轻处罚或不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通过各种方法,妨碍其他部员创作,或剽窃、盗用其他部员作品的,处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威胁其他部员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在各类服务器中,使用禁止性玩法的,处以公开批评或一周有限期封禁;情节严重的,处一周以上三周以下有限期封禁。
触犯本条,且情节严重的,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各服务器的禁止性玩法由依总则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产生的各项文件确定。
本条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原则上为执行破坏行为的服务器,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扩大封禁范围。

第七十五条

不属于本章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四条情况,但属于第六十九条其他情况的,处以警告或公开批评。

第八章 损害其他部员名誉

第七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损害其他部员名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损害他人名誉的定义相同。
本章只管辖不足以被学校规定处罚的行为,超过此限度的,交送学校或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损害其他部员名誉的侵权责任,指减小或消除对被损害人的不利影响。
本章中所指的封禁的执行平台为本编第二十条所列全部。

第七十七条

在部门交流平台内,通过公开捏造、诬陷、辱骂等方式损害其他部员名誉的,处一周以上三周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第七十八条

在部门交流平台内,私下捏造、诬陷、辱骂等方式损害其他部员名誉且被当事人检举的,处一周以上三周以下有限期封禁。
本条属于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目所说明的情况。

有关侵权与处罚编第三十九条的解释

(2024年10月22日管理员会议表决通过,临时生效,2024年10月27日经部员投票会表决保留为正式生效的解释)

第一条

 在部门外发布服务器对比、玩法优劣等争议性言论,造成部门名誉受损的,属于侵权与处罚编第三十九条所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