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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表决通过并公布实施)
(2024年9月25日表决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保证部门可持续发展,依照总则,制定本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总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涉及到的所有事项的产生、消灭、收入、支出、储存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受本分则管辖。
  为了保证部门可持续发展,依照总则,制定本分则。
第三条  总则第十七条中的指定数额系人民币一千元整。
第二条
本分则和其他分则如果涉及到价值数额的较小、一般、较大和极大,以如下内容为准:
  总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涉及到的所有事项的产生、消灭、收入、支出、储存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受本分则管辖。
(一)数额极小,指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三条
(二)数额较小,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总则第十七条中的指定数额系人民币一千元整。
(三)数额一般,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本分则和其他分则如果涉及到价值数额的较小、一般、较大和极大,以如下内容为准:
(四)数额较大,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一)数额极小,指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
(五)数额极大,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二)数额较小,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数额一般,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数额较大,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五)数额极大,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第二章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
==第二章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
第一节  产生与使用
===第一节  产生与使用===
第四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通过参与创作的部员的劳动而产生。
第四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通过参与创作的部员的劳动而产生。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包含数字存在和物理存在。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包含数字存在和物理存在。
     在部门公共文艺作品最终版本产生过程中产生的各中间版本,也是部门公共文艺作品。
     在部门公共文艺作品最终版本产生过程中产生的各中间版本,也是部门公共文艺作品。
第五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使用包括部门内自行使用和向第三方授权,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第五条
第二节  消灭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使用包括部门内自行使用和向第三方授权,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第六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消灭,指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物理存在被彻底损毁,数字存在被彻底删除。
===第二节  消灭===
部门不主动消灭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最终版本的数字存在,对于中间版本的数字存在的消灭,应当获得管理员会议的投票通过。
第六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物理存在一经产生,自动转化成为部门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消灭,指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物理存在被彻底损毁,数字存在被彻底删除。
第七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丧失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部门不主动消灭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最终版本的数字存在,对于中间版本的数字存在的消灭,应当获得管理员会议的投票通过。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物理存在一经产生,自动转化成为部门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数字存在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副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七条
第九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数字存在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丧失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八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数字存在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副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九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数字存在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  部门资金
==第三章  部门资金==
第一节  收入
===第一节  收入===
第十条  部门资金指人民币及其数字货币或可在有外币交换业务的银行交换成人民币的外币及其数字货币。
第十条
部门不接受非政府发行的所谓加密数字货币。
  部门资金指人民币及其数字货币或可在有外币交换业务的银行交换成人民币的外币及其数字货币。
第十一条  部门资金只能通过如下方式收入:
部门不接受非政府发行的所谓加密数字货币。
(一)正式部员的捐赠;
第十一条
(二)因持有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版权而产生的集体捐赠;
  部门资金只能通过如下方式收入:
(三)次世代动漫社、本校团委分配的活动经费或报销;
(一)正式部员的捐赠;
(四)因其他原因触发的集体捐赠;
(二)因持有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版权而产生的集体捐赠;
(五)对其他财产执行清算。
(三)次世代动漫社、本校团委分配的活动经费或报销;
第二节  支出
(四)因其他原因触发的集体捐赠;
第十二条  部门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促进部门发展的基本原则。
(五)对其他财产执行清算。
部门资金使用应当通过管理员会议决议并进行公示,在管理员做出决议前应当广泛听取部员的意见,主动邀请已经独立捐赠过部门资金的部员发表其看法。
===第二节  支出===
第十三条  部门资金的支出只应当有如下类别:
第十二条
(一)个人垫付的报销;
  部门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促进部门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维持部门运营的物理服务器、域名正常持有、使用的开支;
部门资金使用应当通过管理员会议决议并进行公示,在管理员做出决议前应当广泛听取部员的意见,主动邀请已经独立捐赠过部门资金的部员发表其看法。
(三)部门线下活动开支;
第十三条
(四)转化为固定资产;
  部门资金的支出只应当有如下类别:
(五)转化为其他财产。
(一)个人垫付的报销;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二)维持部门运营的物理服务器、域名正常持有、使用的开支;
第十四条  部门资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记录仅由部长或其指定的财务管理员记录与储存。
(三)部门线下活动开支;
第十五条  部门资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记录必须在部门百科平台上公示,如无管理员会议批准认可的特殊原因,必须在收支发生当天或储存转移发生当天修改公示。准予推迟的,应当在三天之内修改公示。
(四)转化为固定资产;
(五)转化为其他财产。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十四条
  部门资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记录仅由部长或其指定的财务管理员记录与储存。
第十五条
  部门资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记录必须在部门百科平台上公示,如无管理员会议批准认可的特殊原因,必须在收支发生当天或储存转移发生当天修改公示。准予推迟的,应当在三天之内修改公示。


第四章  部门固定资产
==第四章  部门固定资产==
第一节  产生与使用
===第一节  产生与使用===
第十六条  部门固定资产指具有不可重复性或维持部门发展的由部门持有所有权的物理实体。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通过如下方式产生:
  部门固定资产指具有不可重复性或维持部门发展的由部门持有所有权的物理实体。
(一)部门公共文艺作品实体化为物理存在或其他财产转化;
第十七条
(二)无偿捐赠与集体获取;
  固定资产通过如下方式产生:
(三)部门资金转化。
(一)部门公共文艺作品实体化为物理存在或其他财产转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借用,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二)无偿捐赠与集体获取;
第二节  消灭
(三)部门资金转化。
第十九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消灭,指其转化为其他财产或丢失。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经过管理员会议同意,部门固定资产可以在遵循如下原则的前提下主动消灭:
  固定资产的使用、借用,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一)属于无特殊意义的有数字存在的公共文艺作品的;
===第二节  消灭===
(二)属于维持部门发展的物理实体且已经损坏的;
第十九条
(三)新旧交替中的旧固定资产。
  部门固定资产的消灭,指其转化为其他财产或丢失。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经过管理员会议同意,部门固定资产可以在遵循如下原则的前提下主动消灭:
第二十二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属于无特殊意义的有数字存在的公共文艺作品的;
(二)属于维持部门发展的物理实体且已经损坏的;
(三)新旧交替中的旧固定资产。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二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
==第五章  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
第一节  产生、收入与使用
===第一节  产生、收入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部门的数字财产包含主服务器服务端和存档、分服务器存档、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百科平台、域名空间,在流媒体平台产生的数字收益。
第二十三条
主服务器服务端和存档、分服务器存档、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百科平台自软件运行时刻起自动产生。
  部门的数字财产包含主服务器服务端和存档、分服务器存档、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百科平台、域名空间,在流媒体平台产生的数字收益。
各服务器存档内的建筑,在被设计者捐赠给部门前,不属于部门数字财产。
主服务器服务端和存档、分服务器存档、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百科平台自软件运行时刻起自动产生。
在流媒体平台产生的数字收益获得即收入。
各服务器存档内的建筑,在被设计者捐赠给部门前,不属于部门数字财产。
本章所述的流媒体平台具体所指由有关部门运营的分则给出。
在流媒体平台产生的数字收益获得即收入。
第二十四条  部门的主服务器服务端依存的、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依存的、百科平台依存的物理服务器,属于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
本章所述的流媒体平台具体所指由有关部门运营的分则给出。
第二十四条
  部门的主服务器服务端依存的、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依存的、百科平台依存的物理服务器,属于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
     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由租赁产生,自租赁时刻起产生。
     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由租赁产生,自租赁时刻起产生。
第二十五条  部门数字财产的使用包括部门内自行使用和向第三方授权,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第二十五条
第二节  消灭与支出
  部门数字财产的使用包括部门内自行使用和向第三方授权,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数字财产的消灭,指服务端停止运行、百科平台停止运行和存档损毁、域名空间停止租赁。
===第二节  消灭与支出===
部门不主动消灭主服务器服务端、主服务器和分服务器的存档、百科平台。分服务器服务端的消灭遵照分服务器管理的相关分则。
第二十六条
域名空间的消灭遵循节约原则,由管理员会议批准。
  部门数字财产的消灭,指服务端停止运行、百科平台停止运行和存档损毁、域名空间停止租赁。
数字财产的支出指流媒体平台的数字收益在流媒体平台内花销。
部门不主动消灭主服务器服务端、主服务器和分服务器的存档、百科平台。分服务器服务端的消灭遵照分服务器管理的相关分则。
第二十七条  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不属于固定财产的,自租赁停止时刻起消灭。
域名空间的消灭遵循节约原则,由管理员会议批准。
数字财产的支出指流媒体平台的数字收益在流媒体平台内花销。
第二十七条
  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不属于固定财产的,自租赁停止时刻起消灭。
     前款所述消灭遵循节约原则,由管理员会议批准。
     前款所述消灭遵循节约原则,由管理员会议批准。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八条  部门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分别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五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部门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除流媒体平台数字收益收支外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部门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分别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五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流媒体平台数字收益收支过于繁琐的,经管理员会议同意,可以不公示,但是应当定期向管理员会议汇报。
第二十九条
  部门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除流媒体平台数字收益收支外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流媒体平台数字收益收支过于繁琐的,经管理员会议同意,可以不公示,但是应当定期向管理员会议汇报。


==第六章  其他财产==
==第六章  其他财产==
===第一节  产生===
===第一节  产生===
第三十条  部门其他资产指可以遗弃或清算为部门资金的部门拥有所有权的物理存在。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其他资产通过如下方式产生:
  部门其他资产指可以遗弃或清算为部门资金的部门拥有所有权的物理存在。
(一)固定资产转化;
第三十一条
(二)无偿捐赠与集体获取;
  其他资产通过如下方式产生:
(三)部门资金转化。
(一)固定资产转化;
(二)无偿捐赠与集体获取;
(三)部门资金转化。
===第二节  消灭===
===第二节  消灭===
第三十二条  部门其他资产的消灭,指其被遗弃、赠与、转化或清算。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经过管理员会议同意,部门其他资产可以主动消灭。
  部门其他资产的消灭,指其被遗弃、赠与、转化或清算。
第三十三条
  经过管理员会议同意,部门其他资产可以主动消灭。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三十四条  部门其他资产的产生、消灭、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部门其他资产的产生、消灭、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部门其他资产的产生、消灭、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三十五条
  部门其他资产的产生、消灭、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2024年9月28日 (六) 21:37的最新版本

(2024年9月25日表决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保证部门可持续发展,依照总则,制定本分则。

第二条

总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涉及到的所有事项的产生、消灭、收入、支出、储存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受本分则管辖。

第三条

总则第十七条中的指定数额系人民币一千元整。
本分则和其他分则如果涉及到价值数额的较小、一般、较大和极大,以如下内容为准:
(一)数额极小,指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
(二)数额较小,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数额一般,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数额较大,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低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五)数额极大,指高于或等于前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第二章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

第一节 产生与使用

第四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通过参与创作的部员的劳动而产生。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包含数字存在和物理存在。
   在部门公共文艺作品最终版本产生过程中产生的各中间版本,也是部门公共文艺作品。

第五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使用包括部门内自行使用和向第三方授权,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第二节 消灭

第六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消灭,指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物理存在被彻底损毁,数字存在被彻底删除。
部门不主动消灭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最终版本的数字存在,对于中间版本的数字存在的消灭,应当获得管理员会议的投票通过。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物理存在一经产生,自动转化成为部门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丧失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八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数字存在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副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九条

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数字存在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 部门资金

第一节 收入

第十条

部门资金指人民币及其数字货币或可在有外币交换业务的银行交换成人民币的外币及其数字货币。
部门不接受非政府发行的所谓加密数字货币。

第十一条

部门资金只能通过如下方式收入:
(一)正式部员的捐赠;
(二)因持有部门公共文艺作品的版权而产生的集体捐赠;
(三)次世代动漫社、本校团委分配的活动经费或报销;
(四)因其他原因触发的集体捐赠;
(五)对其他财产执行清算。

第二节 支出

第十二条

部门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促进部门发展的基本原则。
部门资金使用应当通过管理员会议决议并进行公示,在管理员做出决议前应当广泛听取部员的意见,主动邀请已经独立捐赠过部门资金的部员发表其看法。

第十三条

部门资金的支出只应当有如下类别:
(一)个人垫付的报销;
(二)维持部门运营的物理服务器、域名正常持有、使用的开支;
(三)部门线下活动开支;
(四)转化为固定资产;
(五)转化为其他财产。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十四条

部门资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记录仅由部长或其指定的财务管理员记录与储存。

第十五条

部门资金的收入、支出、储存的记录必须在部门百科平台上公示,如无管理员会议批准认可的特殊原因,必须在收支发生当天或储存转移发生当天修改公示。准予推迟的,应当在三天之内修改公示。

第四章 部门固定资产

第一节 产生与使用

第十六条

部门固定资产指具有不可重复性或维持部门发展的由部门持有所有权的物理实体。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通过如下方式产生:
(一)部门公共文艺作品实体化为物理存在或其他财产转化;
(二)无偿捐赠与集体获取;
(三)部门资金转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借用,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第二节 消灭

第十九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消灭,指其转化为其他财产或丢失。

第二十条

经过管理员会议同意,部门固定资产可以在遵循如下原则的前提下主动消灭:
(一)属于无特殊意义的有数字存在的公共文艺作品的;
(二)属于维持部门发展的物理实体且已经损坏的;
(三)新旧交替中的旧固定资产。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二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

第一节 产生、收入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部门的数字财产包含主服务器服务端和存档、分服务器存档、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百科平台、域名空间,在流媒体平台产生的数字收益。
主服务器服务端和存档、分服务器存档、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百科平台自软件运行时刻起自动产生。
各服务器存档内的建筑,在被设计者捐赠给部门前,不属于部门数字财产。
在流媒体平台产生的数字收益获得即收入。
本章所述的流媒体平台具体所指由有关部门运营的分则给出。

第二十四条

部门的主服务器服务端依存的、由部门资金运营的分服务器服务端依存的、百科平台依存的物理服务器,属于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
   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由租赁产生,自租赁时刻起产生。

第二十五条

部门数字财产的使用包括部门内自行使用和向第三方授权,由管理员会议裁定。

第二节 消灭与支出

第二十六条

部门数字财产的消灭,指服务端停止运行、百科平台停止运行和存档损毁、域名空间停止租赁。
部门不主动消灭主服务器服务端、主服务器和分服务器的存档、百科平台。分服务器服务端的消灭遵照分服务器管理的相关分则。
域名空间的消灭遵循节约原则,由管理员会议批准。
数字财产的支出指流媒体平台的数字收益在流媒体平台内花销。

第二十七条

本部门数字财产的物理依托,不属于固定财产的,自租赁停止时刻起消灭。
   前款所述消灭遵循节约原则,由管理员会议批准。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八条

部门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分别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五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二十九条

部门数字财产及其物理依托的产生、消灭、使用、储存的记录除流媒体平台数字收益收支外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
流媒体平台数字收益收支过于繁琐的,经管理员会议同意,可以不公示,但是应当定期向管理员会议汇报。

第六章 其他财产

第一节 产生

第三十条

部门其他资产指可以遗弃或清算为部门资金的部门拥有所有权的物理存在。

第三十一条

其他资产通过如下方式产生:
(一)固定资产转化;
(二)无偿捐赠与集体获取;
(三)部门资金转化。

第二节 消灭

第三十二条

部门其他资产的消灭,指其被遗弃、赠与、转化或清算。

第三十三条

经过管理员会议同意,部门其他资产可以主动消灭。

第三节 记录与储存

第三十四条

部门其他资产的产生、消灭、储存的记录属于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目规定的内容,应当由部长或专营相关内容的管理员或组来详细记录与储存。

第三十五条

部门其他资产的产生、消灭、储存的记录必须定期在部门百科平台上予以公示。